回到1995年,德國柏林召開了第一屆締約方會議。當時,兩個重要的工作組,科技諮詢機構(the Subsidiary Body for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dvice , SBSTA)與附屬執行機構(the Subsidiary Body for Implementation, SBI),成立,為未來的具體工作奠定了基礎。隨後在1996年,各國齊聚在瑞士日內瓦舉行了第二屆締約方會議。這次的會議肯定及確認了關於人類活動和氣候變遷的相關研究成果,這些成果也成為了日後國際減排協商的研究基礎。
《京都議定書》訂定前期基礎
第三屆的會議被認為是前期最重要的一次,因為他們通過了《京都議定書》,並確定了溫室氣體減排的目標和時程。不過,要使這個議定書生效的條件相當嚴格,且全球排放大國美國應國家經濟考量下退出議定書。所以在 COP3之後的幾年,討論的重點主要集中在如何讓更多國家接受協議內容並制定相應的實施計劃。
《哥本哈根協議》有開像是沒開
到了2009年,COP15通過了《哥本哈根協議》,協議規定,發達國家需在2010年至2012年間提供300億美元支持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並且已開發國家需在2020年之前每年提供1000億美元的長期資金對抗氣候變遷。然而,哥本哈根協議缺乏法律約束力,所以實施的效果並不理想。
《巴黎協定》明確訂定1.5度
2015年在法國巴黎舉辦的 COP21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不僅通過了《巴黎協定》來取代《京都議定書》,也明確定義目標是於21世紀末前,控制全球氣溫上升不超過2攝氏度,且最理想的情況是控制在1.5攝氏度以內。協定還要求各國提交自主貢獻承諾(NDCs),並每五年檢討各國的減排貢獻。此外,協定還引入了「碳排放交易機制」,以碳費、碳稅、碳交易的機制,以利益為誘因,這也被認為對後續減碳成效重要的一步。
近期的 COP26通過了《格拉斯哥氣候協議》,該協議首次將「逐步減少化石燃料」納入協議中,這也意味著即將終結燃煤時代的重要信號。
全球暖化將成全球炙熱化 ?
雖然自2015年的《巴黎協定》以來,確定了將地球升溫控制在1.5度以內的共識和目標,但具體如何實現以及各國應該承擔多大的責任,仍然存在爭議。因此,2021年在英國舉行的 COP26重新提出了以守住1.5攝氏度的升溫臨界值為目標,而 COP26也被視為全球氣候行動的關鍵峰會,因為往後十年,需將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在2030年之前減半,並在2050年達到「淨零碳排」,才有機會實現此目標。
2022年,極端氣候事件肆虐全球,發生在各地的洪患與熱浪,都屢屢創下歷史紀錄。WMO預估,我們要控制升溫在 1.5 度以內幾乎已經「不可能達成」;美國太空總署(NASA)也表示,即便人類立刻停止所有溫室氣體排放,未來 50 年內,海平面仍將上升至少 27 公分,使得沿海地區發生災難的機率大幅增高。
全球各個龍頭企業也同步響應「淨零碳排」,如:蘋果公司已宣布「不淨零就淘汰」,據蘋果官方統計指出,2020年就已淘汰8%未符合的上下游廠商,讓許多廠商不得不加快公司碳中和的進程,「想追上蘋果給的糖飴,就得先忍受後方催促的鞭子。」
損害補償機制的爭議
除了天災造成的影響外,氣候變遷所引發的連鎖效應更加令人擔心,根據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的「氣候變遷與土地報告」,到了2050年,全球糧食產量可能下降高達30%。同時,預計世界人口那時將超過100億,這意味著我們將面臨更大的資源競爭以及農糧、水資源匱乏的問題。
相較於已開發國家,氣候變遷所引發的極端自然災害往往對貧困國家影響最大,尤其非洲國家及太平洋島國相較於已開發國家,歷史上的碳排放量較低,卻面臨著最嚴峻的氣候危機,甚至有滅國的可能性。因此埃及於2022年主辦 COP27時,提出「氣候正義」的訴求,重新討論了於2013年 COP19建立的「損失與損害」補償機制。此機制的目的是在氣候基金計劃之外,建立一個特定的資金來幫助貧困國家進行災後復甦。這個概念最早可追溯至《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當時提出了「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強調氣候變遷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各國應根據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各自的能力,在公平基礎上保護氣候系統。
在落實「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時,已開發國家和開發中國家對此的理解存在差異。已開發國家強調「共同原則」,認為氣候變遷是當前全球共同面臨的問題,各國應共同行動應對,不應以經濟發展為藉口承擔較少的減排責任;開發中國家則著重「區別原則」,認為已開發國家在過去的經濟發展過程中排放了大量溫室氣體,所以應承擔主要責任,而不是讓開發中國家為過去的問題負責。由此可知,損害補償機制的必要性和有效性仍存在爭議,一些來自歐美國家的代表甚至直接在大會中對此持消極態度。目前1000億美元的損失與損害基金已正式成立,為碳排量不多卻被氣候變遷影響甚鉅的國家提供金援。不過,這個議題還需要更深入的討論和協商,以找到各方共同認可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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